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4條第1項,如果一個勞動事件的訴訟標的有數項,其中一部分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那麼合併起訴的所有事件都應經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4條第2項,根據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2項所定的合併起訴事件,如果其中勞動事件的部分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那麼合併起訴的所有事件都應經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 例如,如果一個勞動事件涉及工資未支付和解雇爭議,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工資未支付的部分需要先經過勞動調解程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申請工資未支付還是解雇爭議,都需要經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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