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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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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輔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 一、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挑唆或包攬訴訟之行為。 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向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利益之行為。 三、輔佐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之行為。 四、輔佐人不適為訴訟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勞工利益之行為。
  2. 2.前項禁止擔任輔佐人之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的規定,輔佐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在程序進行中裁定禁止其擔任輔佐人: 1. 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挑唆或包攬訴訟的行為。 2. 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向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 3. 輔佐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的行為。 4. 輔佐人不適合為訴訟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勞工利益的行為。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工的利益以及維護訴訟程序的進行。裁定禁止輔佐人擔任輔佐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輔佐人利用其地位對勞工產生不利影響或干擾訴訟程序的運作。此外,根據我查到的範例,這種裁決是不能抗告的,即不得對此裁定提出上訴。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輔佐人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法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對價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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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輔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