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的規定,輔佐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在程序進行中裁定禁止其擔任輔佐人: 1. 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挑唆或包攬訴訟的行為。 2. 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向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 3. 輔佐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的行為。 4. 輔佐人不適合為訴訟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勞工利益的行為。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工的利益以及維護訴訟程序的進行。裁定禁止輔佐人擔任輔佐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輔佐人利用其地位對勞工產生不利影響或干擾訴訟程序的運作。此外,根據我查到的範例,這種裁決是不能抗告的,即不得對此裁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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