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九條第一項
之
輔佐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
受命法官
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禁止其為輔佐人: 一、工會、財團
法人
或輔佐人,有挑唆或包攬訴訟之行為。 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有向勞工請求
報酬
、
對價
、移轉權利或其他利益之行為。 三、輔佐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之行為。 四、輔佐人不適為
訴訟行為
或有其他違反勞工利益之行為。
前項禁止擔任輔佐人之裁定,
不得抗告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