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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者,應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
  2.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工會,不以勞工所屬工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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