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勞工必須在審理期日時與輔佐人一同出席,依照本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未能釋明輔佐人符合資格,則需要取得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許可。 2. 根據本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工會並不僅限於勞工所屬的工會。 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資料,例如在第4條中針對勞動基準法第9條進行了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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