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編規定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如為勞動事件者,應由勞動法庭處理。
- 前項情形,其係移送地方法院之第一審事件,且屬依法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者,應先行勞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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