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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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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無審判權或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法院或管轄法院。但無法移送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2. 2.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二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規定了法官在處理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時應遵循的方式。根據該條,法官首先應調查聲請是否合法,然後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根據第 18 條第 1 項,如果法官認為自己無審判權或管轄權,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有審判權的法院或管轄法院。但如果無法移送,則應以裁定駁回。例如,如果一個勞動事件超出了該法院的管轄範圍,法官則可以將該案件移送至適當的法院。 根據第 18 條第 1 項第二款,如果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但如果該情形可以補正,法官應先定期限讓申請人進行補正。例如,如果一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缺乏必要的文件,法官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所需文件來補正。 根據第 18 條第 1 項第三款,如果聲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的情形之一,法官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該聲請。例如,如果一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明顯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法官可以直接駁回該聲請。 根據第 18 條第 2 項,如果以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存在第二款應以裁定駁回的情形,法官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例如,如果原告以起訴方式提出的聲請明顯不合法,法官應將其視為訴訟而進行處理,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 以上是對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的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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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規定:「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無審判權或管轄權者,得依聲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