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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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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除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外,勞動法庭法官應儘速指定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2. 2.前項情形,法官應依個案事件之類型、特徵等具體情形之處理所需,自法院聘任列冊之勞動組、事業組勞動調解委員中,斟酌其智識、經驗之領域、背景等,各指定適當之一人。
  3. 3.依前項規定指定之勞動調解委員,因迴避、解任、死亡或其他情事致不能執行職務者,法官應自該勞動調解委員所屬組別之其他勞動調解委員中,斟酌前項所列事項,指定一人接任。
  4. 4.兩造合意選任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者,法官得依其合意指定或更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聲請或被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時,勞動法庭法官應儘速指定勞動調解委員。根據個案事件的類型、特徵以及處理所需的具體情況,法官應從法院聘任的列冊勞動調解委員中,斟酌其智識、經驗、領域和背景等相關資訊,選擇一名適當的調解委員。如果被指定的勞動調解委員因為相應的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比如回避、解任、死亡或其他情況,法官應根據該調解委員所屬的組別中的其他勞動調解委員,根據相同的考慮因素指定一名接任者。如果兩造達成共識,選任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調解委員,法官可以根據他們的共識指定或更換調解委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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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除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外,勞動法庭法官應儘速指定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