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聲請或被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時,勞動法庭法官應儘速指定勞動調解委員。根據個案事件的類型、特徵以及處理所需的具體情況,法官應從法院聘任的列冊勞動調解委員中,斟酌其智識、經驗、領域和背景等相關資訊,選擇一名適當的調解委員。如果被指定的勞動調解委員因為相應的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比如回避、解任、死亡或其他情況,法官應根據該調解委員所屬的組別中的其他勞動調解委員,根據相同的考慮因素指定一名接任者。如果兩造達成共識,選任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調解委員,法官可以根據他們的共識指定或更換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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