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勞動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勞動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就勞動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勞動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這意味著在勞動調解事件中,如果第三人對於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有意見或權益的關切,經法官同意後,可以參加該調解程序。法官還有權利通知第三人,並要求他們參加調解。 參考資料: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2015年修正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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