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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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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勞動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勞動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就勞動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勞動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這意味著在勞動調解事件中,如果第三人對於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有意見或權益的關切,經法官同意後,可以參加該調解程序。法官還有權利通知第三人,並要求他們參加調解。 參考資料: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2015年修正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69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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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規定:「就勞動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勞動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