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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儘早提出事實、證據,並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準備。
  2.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應儘速或依法官指定之期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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