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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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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法官應於聲請勞動調解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情形。 二、為確保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得為整理相關爭點證據所需準備之事由。 三、其他特別事由。
  2. 2.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指定,除應斟酌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事外,並應斟酌下列情事: 一、當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需有相當準備期間之必要。 二、為使當事人、勞動調解委員到場之必要。
  3. 3.法官為確認勞動調解委員、當事人到場或為調解必要準備之需要,得命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法院所屬人員以便宜方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法官在聲請勞動調解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除非有特殊情形,應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其中,特殊情形包括:一、符合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的情形;二、為了整理相關爭點與證據準備所需要的事由;三、其他特別事由。 而在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時,除了考慮上述特殊情形外,法官也應該考慮以下情事:一、當事人在第一次調解期日之前需要相當準備期間;二、為了確保當事人和勞動調解委員能夠到場的必要性。 此外,根據法官在確認勞動調解委員和當事人到場或為調解所需準備之需要時,可以命書記官或其他適當的法院人員以便宜方法行事。 範例: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第 1 款,如果勞動爭議案件符合該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例如當事人之一方要求終止勞動契約,而該終止係基於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情況,法官應於聲請勞動調解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參考資料: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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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規定:「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法官應於聲請勞動調解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