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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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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定相當期間命
相對人
提出
答辯狀
,及命
聲請人
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或於調解
期日
以言詞為之。
前項指定之期間,應斟酌聲請人得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對於答辯狀記載內容為合理準備之必要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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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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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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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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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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