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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應定相當期間命相對人提出答辯狀,及命聲請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或於調解期日以言詞為之。
  2. 前項指定之期間,應斟酌聲請人得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對於答辯狀記載內容為合理準備之必要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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