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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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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答辯狀宜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 一、對聲請意旨之答辯及其事實理由。 二、對聲請書狀所載原因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三、供證明用之證據。 四、對聲請書狀所載有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五、對聲請書狀所載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事項之意見。 六、對聲請書狀所載有繫屬於法院之其他相關事件之意見。 七、預期可能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證據。 八、當事人間曾為之交涉或其他至提出答辯狀時之經過概要。
  2. 2.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關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書狀之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狀時準用之。
  3. 3.相對人提出答辯狀及其附屬文件,應併同提出繕本或影本兩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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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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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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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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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規定:「答辯狀宜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 一、對聲請意旨之答辯及其事實理由。 二、對聲請書狀所載原因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