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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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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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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補充聲請或答辯,或對於他造之聲請及答辯之陳述,得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
期日
以言詞為之;法官認為必要時,亦得定相當期限命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期日陳述之。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
關於
聲請人
提出聲請書狀之規定,於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準用之。
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併同提出繕本或影本兩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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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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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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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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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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