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26條第1項,當事人因補充聲請或答辯,或對於他造之聲請及答辯之陳述,得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期日以言詞為之。法官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定相當期限命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期日陳述。 舉例:當一名員工在職期間申請調職,並在補充書狀中陳述了詳細的原因和要求。法官認為這些補充內容對案件的判決有重要影響,因此要求當事人提供補充書狀以進一步說明他們的意圖。 2.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26條第2項,第15條第4項、第5項關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書狀之規定,在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時準用。 舉例:一名雇主在補充書狀中提出申請停薪留職的要求。法官按照第15條第4項、第5項的相關規定,對這份補充書狀進行審查,並要求聲請人提供相關證據支持其主張。 3.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26條第3項,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時,應當同時提出繕本或影本兩份,並使用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 舉例:一名員工在補充書狀中提供了合約副本和相關文件的影本,並按照規定通知了對方雇主。這樣可以確保兩份文件的正確性和準確性,同時讓對方當事人有機會查閱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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