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28

快速跳轉
  1. 1.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事項,並載明當事人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及應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
  2. 2.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或筆錄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應與前項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相對人。但已於送達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前先行送達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28條的規定,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該記載第22條第1項和第24條第1項所定的事項,同時應該載明當事人不到場時的法定效果,以及在期日攜帶所用的證物。另外,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或筆錄及其附屬文件的繕本或影本,應該與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給相對人。但是,若在送達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之前已經先行送達,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參考: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28條的規定,在一起勞動調解案件中,當法院寄送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給當事人時,通知書上應該詳細記載調解期日的相關事項,例如時間、地點、應帶的證物等。同時,通知書上也需要明確指出如果當事人不到場,會產生的法定效果。例如,如果被告不到場,可能會被視為不認可被告提出的辯解,或者對原告的主張持有默示認同的態度等。這樣的規定和要求,有助於讓當事人在接到通知書後,能夠充分瞭解自己應該如何應對調解期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8 條規定:「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事項,並載明當事人不到場時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