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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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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調解
期日
通知書
,應記載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之事項,並載明當事人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及應於期日
攜帶
所用證物。
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或筆錄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應與前項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一併
送達
於
相對人
。但已於送達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前先行送達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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