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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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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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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別有規定外,勞動調解委員會於調解
期日
,依個案之需求進行下列程序: 一、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二、整理
爭點
及
證據
,並宜使當事人就調解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
得處分之事項
與爭點達成協議。 三、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所定事項。 四、適時
曉諭
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 五、勸導當事人達成調解
合意
。 六、酌定調解條款。 七、提出適當方案。
前項第四款之曉諭由法官為之,曉諭前應先徵詢勞動調解委員之意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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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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