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規定了法官在勞動事件審理中應注意行使闡明權的義務。根據該條,法官應隨時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要求其就事實和法律進行陳述、聲明證據或就其他確定爭執的法律關係必要的陳述或聲明。如果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存在不明瞭或不完整的情況,法官應要求其進一步敘明或補充。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第2款,勞動調解委員在向法官告明後,也有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例子: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第1款的規定,當一個勞動爭議案件中,法官發現被告的陳述不完整,法官會要求被告進一步敘明或補充其陳述,以提供更清晰的證據或解釋。這樣可以確保法官對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從而做出準確和公正的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