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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調解委員會為促成調解成立,應視進行情況,本和平懇切之態度,適時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但於進行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程序前,除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為之。
  2. 前項勸導向當事人兩造共同為之,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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