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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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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調解委員會為促成調解成立,應視進行情況,本和平懇切之態度,適時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但於進行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程序前,除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為之。
  2. 2.前項勸導向當事人兩造共同為之,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2條,勞動調解委員會在進行調解時,應以本和平懇切的態度對待當事人,適時對兩造進行適當的勸導,並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的方案,力求達到雙方的和諧。然而,在進行第29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程序之前,除非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能進行勸導。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2條第1項,勸導必須是對當事人兩造共同進行的,但在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向兩造進行勸導。 範例:如果在勞動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過程中,出現了當事人之間的衝突,調解委員會可以分別對兩造進行勸導,藉此解決衝突並達成和諧。例如,當雇主和員工在薪資問題上出現爭議時,調解委員會可以分別對雇主和員工進行勸導,協助他們達成共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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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32 條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會為促成調解成立,應視進行情況,本和平懇切之態度,適時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