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或以同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行勞動調解程序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當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前,必須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調解程序中陳述他們的意見和立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解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允許當事人在討論解決勞動爭議的過程中提出他們的觀點和要求。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在一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中,雇主和工會代表在勞動調解委員會面前陳述了各自的意見和要求。他們可能提出有關工資和工作條件的相互爭議的議題。這樣的陳述意見將有助於委員會了解雙方的立場,並評估可行的解決方案,以協助雙方達成共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