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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或以同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行勞動調解程序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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