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4條的規定,當勞動調解程序不能在調解期日終結時,法官應當場指定續行的期日,並向到場當事人和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告知預定於續行期日進行的程序和在續行期日前應準備的事項。書記官應該製作續行調解期日的通知書和告知事項的書面,並送達給未到場的當事人和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 例如,在勞動調解程序無法在調解期日終結時完成的情況下,根據第34條的規定,法官應當場指定續行的期日,並向到場的當事人和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告知預定在續行期日進行的程序和在續行期日前應準備的事項。書記官應該製作續行調解期日的通知書和告知事項的書面,並送達給未到場的當事人和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以確保他們能夠在續行期日上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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