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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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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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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程序不能於調解
期日
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法官應當場指定續行之期日,並向到場當事人、參加調解之
利害關係人
告知預定於續行期日進行之程序,及於續行之期日前應準備之事項。
書記官
應作成續行調解期日之
通知書
及前項之告知事項書面,
送達
於未到場之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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