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未聲請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勞動調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5條規定,當事人就未聲請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勞動調解成立者,可以作為執行的名義。這意味著當事人在勞動事件中,如果對於未聲請的事項或第三人參與勞動調解成立有疑問或異議,可以提出相關的執行名義。這些名義可以成為進行執行的依據。參考資料:《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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