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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合意,當事人經他造同意者,得撤回之。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視為調解成立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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