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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提出之適當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勞動調解事件。 四、適當方案。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院。
  2. 理由項下,應記載作成適當方案理由之要領;如有必要,得合併記載爭執之事實。
  3.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以言詞告知適當方案之理由,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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