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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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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提出之適當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勞動調解事件。 四、適當方案。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院。
  2. 2.理由項下,應記載作成適當方案理由之要領;如有必要,得合併記載爭執之事實。
  3. 3.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以言詞告知適當方案之理由,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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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規定,依勞動事件調解適用的適當方案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若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則需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若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存在,則需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3. 調解的勞動事件內容。 4. 適用的適當方案。 5. 適當方案的理由。 6. 裁決的年、月、日。 7. 審理該事件的法院。 在理由項下,應該詳細記載作成適當方案的理由,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合併記載爭執的事實。 此外,根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如果以言詞方式告知適當方案的理由,則可以適用前述的規定。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勞動事件法2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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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37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提出之適當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