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規定,依勞動事件調解適用的適當方案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若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則需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若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存在,則需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3. 調解的勞動事件內容。 4. 適用的適當方案。 5. 適當方案的理由。 6. 裁決的年、月、日。 7. 審理該事件的法院。 在理由項下,應該詳細記載作成適當方案的理由,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合併記載爭執的事實。 此外,根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如果以言詞方式告知適當方案的理由,則可以適用前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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