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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逾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不變期間,始對於適當方案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將其情形通知提出異議之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已有其他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合法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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