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38

快速跳轉

逾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不變期間,始對於適當方案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將其情形通知提出異議之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已有其他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合法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8條,如果在法定期限內對適當方案提出異議,法院應該通知提出異議的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但如果已經有其他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合法提出異議,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勞動部,「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範例: 例如,如果一個勞動爭議的適當方案已經提出並且法定期限尚未到期,當事人A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8條,法院應該通知當事人A和其他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並討論有關異議的情況。然而,如果在此期間之前已經有其他當事人B或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合法提出異議,則不在此限制之內,他們的異議仍然應該被考慮和討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規定:「逾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不變期間,始對於適當方案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將其情形通知提出異議之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