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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視為調解不成立者,應作成書面,記明事由及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並由勞動調解委員會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
  2. 前項情形,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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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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