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0條的規定,如果根據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判斷,判定調解不成立,則應該將此結果作成書面,並在文件中記明不成立的原因以及日期,并由勞動調解委員會的法官和委員簽名。此外,根據相同條文的第2項,還需要通知當事人和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相關情況。該法條提供了勞動調解不成立的程序和要求,以保證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勞動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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