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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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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視為調解不成立者,應作成書面,記明事由及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並由勞動調解委員會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
  2. 2.前項情形,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0條的規定,如果根據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判斷,判定調解不成立,則應該將此結果作成書面,並在文件中記明不成立的原因以及日期,并由勞動調解委員會的法官和委員簽名。此外,根據相同條文的第2項,還需要通知當事人和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相關情況。該法條提供了勞動調解不成立的程序和要求,以保證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勞動事件審理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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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0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視為調解不成立者,應作成書面,記明事由及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