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41

快速跳轉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視為調解不成立,及同條第二項之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當勞動事件的調解不成立或其他調解不成立的情形,應準用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9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當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的不當勞動行為產生的民事爭議,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如果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後30天內,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撤回訴訟,則視為雙方達成合意。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先申請勞動事件的裁決,再依據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需注意,根據之前提到的法律規定,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經起訴但尚未結束的勞動事件,應依照勞動事件法的程序進行,不適用調解程序的前置規定。同時,已經依法進行的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因此,對於原裁決主文第2項的部分,若上訴人對裁決不滿,應根據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提起行政訴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視為調解不成立,及同條第二項之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