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提出異議不變期間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