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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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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提出異議不變期間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2條,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如果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延提出異議,此指的是延遲提出對於勞動事件中第29條第2項所定的異議提出之期限,他們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該條款的解釋如下: - 此條款確認了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在勞動事件中延遲提出異議的權利,只有在他們因天災或其他不歸咎於己的原因而延遲提出異議之情況下,他們才可以聲請回復原狀。 -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提到的異議是指對勞動事件中第29條第2項所定的異議提出之期限,而不是其他異議的期限。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和第165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回復原狀,否則他們將失去這個權利。 -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遭遇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時不會因為延遲提出異議而失去回復原狀的權利。 - 這個條款的範例可能類似於一個勞工因為受到自然災害的干擾而延遲提出對於工資計算的異議,並能夠聲請回復原狀。 請注意,這個解釋是根據問題中提供的法條以及相關參考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如果需要更具體的解釋,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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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2 條規定:「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提出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