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者,如已繳納裁判費,於調解成立後,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將原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之三分之一後退還當事人。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3條,如果以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者已經繳納了裁判費,在調解成立後,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聲請,在扣除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的三分之一後,將原本繳納的裁判費退還給當事人。 參考資料: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3條 範例: 例如,一個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起訴並繳納了裁判費後,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協議並成立調解。此時,根據該法條,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扣除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的三分之一後,將原本繳納的裁判費退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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