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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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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之。但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期日,當場拋棄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反對續行訴訟權者,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2. 2.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期日,當場拋棄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反對續行訴訟權。 二、以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該條規定。然而,如果調解申請人在調解不成立的期日當場放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和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反對繼續訴訟的權利,則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規定,該條規定不適用於勞動調解程序。然而,在下列情况下不在此限: 一、調解申請人在調解不成立的期日當場放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和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反對繼續訴訟的權利。 二、以起訴作為勞動調解的聲請。 以上資訊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和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以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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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4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之。但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期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