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該條規定。然而,如果調解申請人在調解不成立的期日當場放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和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反對繼續訴訟的權利,則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規定,該條規定不適用於勞動調解程序。然而,在下列情况下不在此限: 一、調解申請人在調解不成立的期日當場放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和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反對繼續訴訟的權利。 二、以起訴作為勞動調解的聲請。 以上資訊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和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以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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