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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之。但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期日,當場拋棄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反對續行訴訟權者,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2.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期日,當場拋棄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反對續行訴訟權。 二、以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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