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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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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應作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動調解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姓名。 三、勞動調解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為旁聽之人姓名,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隔離方式行勞動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5條規定了書記官在勞動調解程序中應該記錄的事項,包括: 一、勞動調解的場所和日期。 二、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的姓名。 三、勞動調解的事件。 四、出席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其他經通知出席的人的姓名。 五、依勞動事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有權旁聽的人的姓名,以及根據第2項規定進行隔離方式進行勞動調解的人。例如,假設在一個勞動調解程序中,書記官在筆錄中記載了地點是臺北市勞動事件調解委員會,日期是2022年1月15日,法官為李明,勞動調解委員為張興,書記官為王小華。當事人為劉大明和張小美,他們分別是原告和被告。此外,還有一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張三和原告的代理人李四也出席了。最後,根據法律規定,還有一位旁聽的人叫王小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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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5 條規定:「書記官應作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動調解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勞動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