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6條分為兩項,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在筆錄內應記載的事項,包括攻擊防禦方法的撤回、證據的聲明或捨棄、爭點及證據整理的結果、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其他應記載的聲明或陳述、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及勘驗結果、當事人的調解合意、依法應記明的調解條款、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法告知的適當方案與理由要旨、調解不成立及其事由、聲請人在調解期日撤回勞動調解聲請、在期日拋棄反對續行訴訟權。這些事項都應明確記載在筆錄中。 2. 第二項規定除了前項所列的事項外,還應記載當事人所為的重要聲明或陳述,以及被曉諭而未為聲明或陳述的情形。法官可以命令將這些事項記錄在勞動調解程序的筆錄中。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6條有直接關聯的案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