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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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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筆錄內,應記載勞動調解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攻擊防禦方法之撤回。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 三、爭點及證據整理之結果。 四、當事人就調解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之協議。 五、依法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六、證人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七、當事人成立調解之合意。 八、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記明之調解條款。 九、勞動調解委員會以言詞告知之適當方案與理由要旨。 十、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視為調解不成立及其事由。 十一、聲請人於調解期日撤回勞動調解聲請。 十二、於期日拋棄反對續行訴訟權。
  2. 2.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法官得命記載於勞動調解程序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6條分為兩項,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在筆錄內應記載的事項,包括攻擊防禦方法的撤回、證據的聲明或捨棄、爭點及證據整理的結果、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其他應記載的聲明或陳述、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及勘驗結果、當事人的調解合意、依法應記明的調解條款、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法告知的適當方案與理由要旨、調解不成立及其事由、聲請人在調解期日撤回勞動調解聲請、在期日拋棄反對續行訴訟權。這些事項都應明確記載在筆錄中。 2. 第二項規定除了前項所列的事項外,還應記載當事人所為的重要聲明或陳述,以及被曉諭而未為聲明或陳述的情形。法官可以命令將這些事項記錄在勞動調解程序的筆錄中。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6條有直接關聯的案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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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6 條規定:「前條筆錄內,應記載勞動調解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攻擊防禦方法之撤回。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