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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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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程序筆錄或所引用附卷之文書及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載前條第一項事項,應依聲請於行勞動調解程序處所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7條,對於勞動調解程序的筆錄或所引用的附卷文件,應根據聲請,在行勞動調解程序處所向相關人員朗讀或允許其閱覽,并在筆錄中附註其事由。 根據我的法律資料,勞動事件審理細則是台灣勞動爭議解決的相關法規,這條法規強調了勞動調解程序的紀錄要求。根据《行政訴訟法》第174條規定,行政法庭在進行調解程序時,應記錄辯論進行的概要情況,并提供有關文書作為證據。基於這個原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7條強调了在勞動調解程序中紀錄要符合的要求,以确保紀錄完整和公正。該條還強調了對相關人員閱讀或查看文件的權利,以確保他們對案件的內容有充分的了解。 舉個例子,如果在一個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中,辯護律師引用了一份相關文件作為證據,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的要求,辯護律師應該向相關方朗讀或讓他們閱讀此文件,并在筆錄中附註相關理由。這樣做可以確保相關方對此文件的內容有所了解,並提供了一個完整的調解過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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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7 條規定:「勞動調解程序筆錄或所引用附卷之文書及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載前條第一項事項,應依聲請於行勞動調解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