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49

快速跳轉
  1. 1.記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項之勞動調解筆錄,經當事人兩造簽名者,亦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書面協議。
  2. 2.前項情形,法官應於兩造簽名前,先向兩造曉諭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9條,該條款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記載勞動調解筆錄:該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調解筆錄應詳細記載勞動調解的內容,並由當事人兩造簽名,且這樣的調解筆錄被認定為本法第30條第2項所定之書面協議。這表示調解筆錄的簽名是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兩造的簽名代表他們同意該調解的內容。 2. 法官的告知:該條第二項規定,法官在當事人兩造簽名之前,應先向他們說明本法第30條第2項的效力。這意味著法官有責任向當事人兩造解釋,他們正在進行的調解筆錄具有與書面協議相同的效力。 根據最新的《勞動事件審理細則》,這些規定能夠提供參考價值的案例或範例的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規定:「記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項之勞動調解筆錄,經當事人兩造簽名者,亦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