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終結期限與期日次數之限制。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0條,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調解案件不受終結期限和次數之限制: 1. 合併調解:當有多個勞動案件具有相似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時,可以合併進行調解,此情況下不受終結期限和次數之限制。 2. 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和其他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同意繼續進行調解,即使已超過終結期限或次數限制,仍可以繼續進行調解。 3. 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當勞動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非常複雜,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時,可以不受終結期限和次數限制。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調解案件可以得到充分的審理和解決,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更新日期: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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