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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終結期限與期日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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