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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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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終結期限與期日次數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0條,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調解案件不受終結期限和次數之限制: 1. 合併調解:當有多個勞動案件具有相似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時,可以合併進行調解,此情況下不受終結期限和次數之限制。 2. 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和其他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同意繼續進行調解,即使已超過終結期限或次數限制,仍可以繼續進行調解。 3. 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當勞動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非常複雜,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時,可以不受終結期限和次數限制。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調解案件可以得到充分的審理和解決,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更新日期: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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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0 條規定:「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本法第二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