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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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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人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書記官應通知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於調解期日到場並受告知者,不在此限。
  2. 2.勞動調解經撤回後,其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調解不成立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1 條規定如下: 1. 聲請人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書記官應通知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於調解期日到場並受告知者,不在此限。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1 條第 1 款的規定,當聲請人要求撤回勞動調解聲請時,書記官有義務通知相對人和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但是,如果相對人在調解期日出席並被告知撤回聲請,則不需要通知。 參考資料: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1 條 2. 勞動調解經撤回後,其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調解不成立規定處理。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1 條第 2 款的規定,如果勞動調解被撤回後,合併調解的民事事件應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和第 4 項的規定處理,這些規定與調解不成立有關。 參考資料: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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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1 條規定:「聲請人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書記官應通知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於調解期日到場並受告知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