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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人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書記官應通知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於調解期日到場並受告知者,不在此限。
  2. 勞動調解經撤回後,其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調解不成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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