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聲請人
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
書記官
應通知
相對人
及參加調解之
利害關係人
。但於調解
期日
到場並受告知者,不在此限。
勞動調解經撤回後,其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依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
關於調解不成立規定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