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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2. 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
  3. 代理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已提出委任書者,於續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中無庸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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