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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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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2. 2.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
  3. 3.代理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已提出委任書者,於續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中無庸再行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法規資料來釋義第52條。

  • 續行訴訟名詞
  • 小額訴訟名詞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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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2 條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