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應依職權調查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應停止訴訟程序之情形。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3條規定,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應依照職權調查,判斷是否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所定的應停止訴訟程序的情形。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第1項,當勞資雙方經由勞資調解委員會或者仲裁組織進行調解或仲裁程序,或者已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審理相關的勞動爭議訴訟程序應當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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