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動事件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