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動事件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4條,勞動事件逕向法院起訴時,必須在訴狀內清楚表明起訴的理由,並附上證據釋明該理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