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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動事件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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