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為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處置者,就當事人應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期限與逾期提出所生之失權效果,應為特定、具體內容之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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