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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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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聘請參與諮詢之勞動調解委員,不以參與同事件勞動調解程序者為限。
  2. 2.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聘請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參與前項諮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6 條的釋義,有以下兩點: 1. 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聘請參與諮詢的勞動調解委員不限於參與同一事件的勞動調解程序。這意味著勞動調解委員可以參與其他勞動調解程序的諮詢工作。 2.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可以聘請所屬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的勞動調解委員參與前述諮詢。這意味著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可以透過地方法院聘請的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相關的諮詢工作。 參考資料: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勞動部勞動檢查署) 2. 勞動事件法(勞動部勞動檢查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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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6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聘請參與諮詢之勞動調解委員,不以參與同事件勞動調解程序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