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勞動事件,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7條規定,當法院在審理勞動事件時,若依職權認為有必要調查特定的證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為了給予當事人應有的程序權保障,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突襲性的裁決。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調查證據時,應該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一個關聯的範例是《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3條第2項規定,當法院在調查證據時,如果需要鑑定人證供,法院應試圖將鑑定人召喚到法院進行陳述和盤問,讓當事人有機會對鑑定人的證供陳述意見。這個規定與第57條的要求相符,都是為了確保當事人有權提出意見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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