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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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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勞動事件,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7條規定,當法院在審理勞動事件時,若依職權認為有必要調查特定的證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為了給予當事人應有的程序權保障,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突襲性的裁決。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調查證據時,應該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一個關聯的範例是《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3條第2項規定,當法院在調查證據時,如果需要鑑定人證供,法院應試圖將鑑定人召喚到法院進行陳述和盤問,讓當事人有機會對鑑定人的證供陳述意見。這個規定與第57條的要求相符,都是為了確保當事人有權提出意見和觀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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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7 條規定:「法院審理勞動事件,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