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得審酌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不包括當事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但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書面協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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