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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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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審酌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不包括當事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但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書面協議,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8條規定了在勞動調解程序中,可以審酌的事實、證據資料以及適當的解決方案,而不包括當事人在該程序中不利於自己的陳述或讓步。然而,如果有符合勞動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的書面協議存在,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8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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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8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得審酌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不包括當事人於勞動調解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