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6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第四條
事件涉及
智慧財產權
部分,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情形,法院不得開示該文書、
勘驗
物或
鑑定
所需資料。但為聽取
訴訟關係
人之意見而有向其開示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法院於開示前,應通知文書、勘驗物或資料之
持有
人,持有人於受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
聲請
對受開示者發
秘密保持命令
者,於聲請
裁定
確定前,不得開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