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8條的規定: 1. 雇主如果不同意裁決決定書,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但如果勞工在收到未經法院核定的通知後三十日內已經就裁決決定提出起訴,就不受這個限制。 2. 法院在撤銷裁定前,應該給勞工機會陳述意見。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勞工的權益,在勞動事件中提供了一個程序,讓雇主有機會向法院提出聲請撤銷裁定。同時,也確保勞工在裁定被撤銷前有機會表達他們的意見。 參考資料: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最新修訂版) - 解釋勞動爭議法 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 - 最高法院判例集 107.10.14最高法院法學檢索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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