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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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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但勞工於受未經法院核定之通知後三十日內,已就裁決決定之請求起訴者,不在此限。
  2. 2.法院為前項撤銷裁定前,應使勞工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8條的規定: 1. 雇主如果不同意裁決決定書,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但如果勞工在收到未經法院核定的通知後三十日內已經就裁決決定提出起訴,就不受這個限制。 2. 法院在撤銷裁定前,應該給勞工機會陳述意見。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勞工的權益,在勞動事件中提供了一個程序,讓雇主有機會向法院提出聲請撤銷裁定。同時,也確保勞工在裁定被撤銷前有機會表達他們的意見。 參考資料: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最新修訂版) - 解釋勞動爭議法 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 - 最高法院判例集 107.10.14最高法院法學檢索資料庫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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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78 條規定:「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但勞工於受未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