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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7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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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
核定
者,雇主得聲請法院
撤銷
假扣押
、
假處分
或
定暫時狀態
處分之裁定。但勞工於受未經法院核定之通知後三十日內,已就裁決決定之請求
起訴
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撤銷裁定前,應使勞工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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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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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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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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