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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但勞工於受未經法院核定之通知後三十日內,已就裁決決定之請求起訴者,不在此限。
  2. 法院為前項撤銷裁定前,應使勞工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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