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聲請,就請求或爭執法律關係及保全之原因未為釋明者,雖經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仍應裁定駁回之。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79 條,勞工如果對於聲請的請求或爭執法律關係及保全的原因未能提供清楚的釋明,即使他們表示生計面臨重大困難並提供了擔保,法院仍然有權駁回其聲請。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勞工無法清楚說明自己的請求或法律關係爭執的原因,即使他們聲稱他們的生計面臨困難,法院仍然可以拒絕受理他們的案件。 相關參考資料: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9條 2.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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