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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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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工為本法第五十條之聲請者,就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顯有重大困難,應釋明之。
  2. 2.法院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所為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為限。
  3. 3.勞工與雇主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所同意之工作內容,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1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若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提出申請,聲明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可能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且雇主在調動之前沒有顯著困難繼續僱用原工作,這些情況應該要進行說明。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勞工有權就雇主調動工作提出申請。如果調動可能觸犯勞工法令或其他規定,且雇主在調動之前沒有顯著困難繼續雇用他們,勞工可以提出聲明。 2. 法院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臨時狀態處分時,只能依據原工作或雙方同意的工作內容進行繼續僱用。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當法院進行臨時狀態處分時,它只會限於原工作或雙方同意的工作內容的繼續僱用。 3. 勞工和雇主在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同意的工作內容方面,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然而在期限內,也可以口頭向法院或指定法官提出。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勞工和雇主在同意的工作內容上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給法院。但在期限內,他們也可以口頭向法院或指定法官提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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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81 條規定:「勞工為本法第五十條之聲請者,就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