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為本法第五十條之聲請者,就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顯有重大困難,應釋明之。
  2. 法院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所為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為限。
  3. 勞工與雇主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所同意之工作內容,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