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勞工為本法
第五十條
之聲請者,就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
法令
、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
非
顯有重大困難,應釋明之。
法院依本法
第五十條
規定所為之
定暫時狀態
處分,以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為限。
勞工與雇主依本法
第五十條
規定所同意之工作內容,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但於
期日
,得以言詞向法院或
受命法官
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