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1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若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提出申請,聲明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可能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且雇主在調動之前沒有顯著困難繼續僱用原工作,這些情況應該要進行說明。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勞工有權就雇主調動工作提出申請。如果調動可能觸犯勞工法令或其他規定,且雇主在調動之前沒有顯著困難繼續雇用他們,勞工可以提出聲明。 2. 法院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臨時狀態處分時,只能依據原工作或雙方同意的工作內容進行繼續僱用。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當法院進行臨時狀態處分時,它只會限於原工作或雙方同意的工作內容的繼續僱用。 3. 勞工和雇主在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同意的工作內容方面,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然而在期限內,也可以口頭向法院或指定法官提出。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勞工和雇主在同意的工作內容上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給法院。但在期限內,他們也可以口頭向法院或指定法官提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