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動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應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2條,當勞動事件需要由司法事務官處理時,應以勞動法庭的名義辦理。這意味著在處理這些事件時,司法事務官將代表勞動法庭進行相關程序和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