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不得以商業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裁判。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2 條規定,最高法院不得以商業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裁判。這表示最高法院不能因為商業法院無權審理某案件而撤銷原裁判。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最高法院必須尊重原裁判的效力,即使在管轄權上存在問題。例如,如果一個商業法院在管轄上有爭議,最高法院不能因此而無視該法院所做出的裁判。
最高法院不得以商業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裁判。
立法理由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普通法院原則採三級三審制,如商業法院就非專屬其管轄之事件適用本法程序而為裁判,與法固有未合,然為迅速、妥適、專業解決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紛爭,明定此種情形,最高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為由而廢棄商業法院所為裁判,爰設本條規定。
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普通法院原則採三級三審制,如商業法院就非專屬其管轄之事件適用本法程序而為裁判,與法固有未合,然為迅速、妥適、專業解決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紛爭,明定此種情形,最高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為由而廢棄商業法院所為裁判,爰設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