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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六章 罰則

§ 76–783

76
  1.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77
  1.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2.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78
  1. 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