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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78 條

  1. 1.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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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8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專家證人在商業法院審判中對案情重要事項做虛偽陳述,將受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根據該條款的解釋,證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和通譯,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期間或檢察官偵查期間做虛偽陳述的行為被視為偽證罪。 2. 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犯了前項所述的罪行,但在裁判確定之前自白,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參考資料方面,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的相關解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證人的虛偽陳述可以作為裁判或檢察官的處分基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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