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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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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2. 2.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7條規定了在商業事件中對於法人及其負責人、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的處罰。根據該條第一項,這些人在執行業務時犯罪的情況下,除了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外,也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相應的罰金。不過,在法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的發生已盡力防止時,該條並不適用。 根據第二項規定,對於向法院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的行為人,該行為的效力也會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同樣地,對於向法院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法人或自然人,其效力也會及於行為人。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對於商業事件中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罰,並考慮到法人及其負責人、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的責任。它強調了法人的監督責任,並旨在維護商業領域的正當行為和法紀。 參考資料: -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60017)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立法理由一、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規範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之兩罰規定及告訴不可分之效力,爰設第一項本文、第二項規定。   二、如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力防止侵害秘密之發生,不但可維護企業形象,亦可免於大筆罰金之支出,更可促使企業事先盡力防止犯罪發生,具有預防犯罪之功能,爰參考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但書規定,設第一項但書規定。

(1081217 制定)

一、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規範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之兩罰規定及告訴不可分之效力,爰設第一項本文、第二項規定。   二、如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力防止侵害秘密之發生,不但可維護企業形象,亦可免於大筆罰金之支出,更可促使企業事先盡力防止犯罪發生,具有預防犯罪之功能,爰參考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但書規定,設第一項但書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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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7 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