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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2.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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