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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77 條

  1. 1.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2. 2.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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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7條規定了在商業事件中對於法人及其負責人、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的處罰。根據該條第一項,這些人在執行業務時犯罪的情況下,除了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外,也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相應的罰金。不過,在法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的發生已盡力防止時,該條並不適用。 根據第二項規定,對於向法院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的行為人,該行為的效力也會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同樣地,對於向法院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法人或自然人,其效力也會及於行為人。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對於商業事件中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罰,並考慮到法人及其負責人、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的責任。它強調了法人的監督責任,並旨在維護商業領域的正當行為和法紀。 參考資料: -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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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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