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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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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7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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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之負責人、法人或
自然人
之程序
代理人
、
受僱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
罰金
。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對前項行為人
告訴
或
撤回告訴
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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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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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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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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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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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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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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