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6 條規定了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的罪行和相應的刑罰。根據該條的第1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將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而根據第2項,對於該罪行的告訴是否存在將不影響對該罪行的審判和判決。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的員工洩露該公司的商業機密,違反了公司的秘密保持命令,依照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6 條,該員工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的處罰。無論是否有他人告訴該員工的行為,都不會影響對該員工的審判和判決。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一、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明定違反商業法院所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受刑事處罰,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雖係違反商業法院所發之命令,惟其保護之利益仍為營業秘密持有者之個人利益,因此刑事追訴之發起,應尊重秘密持有人之意思,爰設第二項規定。
一、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明定違反商業法院所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受刑事處罰,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雖係違反商業法院所發之命令,惟其保護之利益仍為營業秘密持有者之個人利益,因此刑事追訴之發起,應尊重秘密持有人之意思,爰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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